山東省企業招用職工規定
魯政發[1995]48號
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勞動用工和勞動者擇業自主權,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關系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、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(以下統稱企業)招用聘用職工均適用本規定。
本規定所稱職工系指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,包括管理人員、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。
第三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本省勞動就業有關規定,堅持面向社會、公開招收、全面考核、擇優錄用的原則。
第四條企業依法享有自主招用職工、選擇用工形式的權利;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。企業和勞動者依法享有確立、變更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權利。
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宏觀管理和指導,對企業招用職工實施監督檢查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必須加強對各類職業介紹所(中心)的管理和指導,為企業招用職工提供配套服務。
第六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制定招工簡章。內容包括:招用人數,工種(專業),男女比例,錄用條件,用工期限,工資福利待遇和報名及考試時間、地點等。
第七條實行招工簡章(廣告)審查制度。企業招工簡章(廣告),須經當地縣以上(含縣)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查批準后,方可向社會發布。未經審查批準的招工簡章(廣告),任何企業和廣告經營單位不得向社會發布。
第八條企業招用職工不得以集資、押金等方式作為錄用條件向被錄用者收取貨幣或實物。
第九條企業從省內農業人口招用職工,可以自主確定招工的時間、條件、數量,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組織招收??缡≌杏寐毠?,須經省勞動廳批準,由企業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所屬的職業介紹所(中心)辦理有關手續。
第十條企業從農業人口中招用職工必須按有關規定報批,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所屬的職業介紹所(中心)推薦并辦理有關手續。
第十一條企業聘雇境外人員,實行《外國人就業證》和《臺、港、澳人員就業證》制度。凡企業聘雇的境外人員 ,須報省勞動廳批準后發給就業證。
第十二條實行市場就業的大中專院校(技校)畢業生和經過各類就業前培訓人員,憑有效證件到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《求職證》,職業介紹所(中心)予以優先推薦,企業應當優先錄用。
第十三條鼓勵企業招用失業職工,凡專業對口的,企業應當優先錄用。
第十四條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招用婦女和殘疾人就業。
第十五條企業錄用職工,應填寫《招用職工登記表》,經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并加蓋印章,作為訂立勞動合同及辦理勞動合同鑒證、社會保險、非農業人口的戶糧關系遷移等手續的依據。
企業應將《招用職工登記表》及有關考核資料歸入職工檔案。
第十六條無論采用何種用工形式,企業招用職工都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確立勞動關系。
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,分別予以下列處罰:
(一) 企業或廣告經營單位未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查發布招工簡章(廣告)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。
(二) 企業向被錄用職工收取集資或押金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所收取的集資或押金,并可處50000元以下罰款。
(三) 企業未經批準擅自招用農村勞動力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。
(四) 企業招用職工不訂立、不鑒訂勞動合同或不辦理用工手續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,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;
(五) 企業未經批準聘雇境外人員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終止聘雇,并視情節輕重按每招1人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,罰款一律繳同級財政。
第十八條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駐魯部隊招用職工,適用本規定。
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條本規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。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,按本規定執行。